簡介

不同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爭議,隨著1991年7月特區政府根據人權法通過同性戀非刑事化揭開序幕。
1993年前立法局官委議員,即平等機會委員會首任主席的胡紅玉律師,有感政府未有任何承諾改善社會歧視現況,起草《平等機會條例草案》,初稿在1993年10月完成,並於同年7月1日在《憲報》刊登,及後在立法會首讀。胡紅玉參考西澳洲的反歧視法例,立法禁止就身份及不同狀況所作出的視歧行為,當中包括「性傾向、性別、年齡、宗教、種族、殘疾等」。但政府基於市民對平等機會認識不足為理由,最終於1995年拆件式地只讓「性別歧視條例、殘疾歧視條例」及後來的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」得到通過,其他則置若罔聞,直至今天,不少民間團體仍繼續爭取平等機會立法。
從人權的角度,我們相信人人生而平等,不因其身份、國族及取向而受到剝削。因此,與基督宗教團體及民間團體共同監察政府,按基本法第39條的規定,落實履行所簽署的聯合國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(公約規定,任何人不得純粹基於種族、膚色、宗教或其他身份(不同性傾向)作為歧視的理由,或藉此剝奪其人身自由或發表意見的自由等)。」
從公眾教育的角度,我們嘗試跨越不同宗教、不同性傾向,與各界人士坦誠探討性別及性傾向平等人權的課題及資源共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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