簡介

過去二十年,香港的家庭暴力問題日益嚴重,但因為法例未能提供足夠的保障,法律沒有發揮其應有的效力,受害者亦得不到充足的保障。而當中資源較匱乏者,其情況就更加嚴重。家庭暴力受害者身心受損,亦更易令她/他們陷於貧困之中。2004年,天水圍天恆邨發生家暴慘案,震驚社會;死因庭在2005年8月就此慘劇展開死因聆訊,並向各政府部門提出十一項改善建議。此時,政府才表示願意檢討《家庭暴力條例》。
鑑於「同性同居伴侶」跟其他各種形式的家庭一樣,都可能面對家庭暴力的威脅。調查發現30%受訪者曾遭受同性伴侶家庭暴力,但現時主要服務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社會福利機構缺乏同志意識,再加上《家庭暴力條例》並不保障同性同居伴侶,使同性伴侶面對家庭暴力時出現「零保障」情況,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。 由於大部份的同性戀者或雙性戀者十分害怕將身份曝光,引致「威嚇公開性傾向」成為同性伴侶間獨有的家暴行為。
《2007 年條例草案》的立法原意是針對有特定關係的人士,無論他們是否同住。立法會已於2008 年6月18日通過有關修訂,而經修訂的《條例》亦已於同年8月1日正式生效。也即是說,《條例》提供的民事保障,並不取決於受害人及施虐者是否居於同一屋簷下,例如前配偶、前異性同居者、非同住的直系及延展家庭關係人士,亦同樣受到《條例》保障。這針對關係而非居於同一屋簷下的立法宗旨亦廣為立法會認同。(詳參「愛與痛的(立法)邊緣.再思家暴條例」研討會的家暴背景資料小冊子,2009年1月18日)
